等待处理…

也要尽劳动的义务

2023年09月16日

姚耀富

在企业职工中,恐怕没有哪一部法律,能像《劳动法》这样经常成为话题了。不愿加班时,人们提起它;认为加班费发得不对时,人们提起它……。运用法律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当然无可非议,与此同时,也不能忘了《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的义务。

休息时间应该休息,实在要加班则必须给予相应的报酬,这个道理谁都乐于接受。然而,劳动时间就应该劳动,如果不劳动又该怎么办?这个问题是不是也要想到呢?在一些国有企业,某些人上班之“自由”早已是公开的秘密:“8点上班9点到,10点上街炒股票;11点半回厂应个卯,公私两全多逍遥”。如果说,这段顺口溜经过艺术加工,不足全信的话,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却为我们展示了比较全面的情况:在原来每周6天的工作时间里,我国国有企业有效劳动时间只占制度要求工作时间的40%—60%。现在5天工作制了,这个比例也许会高一些,但也不会到100%。工时利用率偏低,劳动节奏沉缓,人浮于事,工作拖沓,已是我们一些单位的顽症。在这样情况下,只谈休息的权利,怕是有些片面了吧?

任何事物都要全面地看。《劳动法》并非只讲了保障劳动者休息的权利,它在“总则”里明确规定:“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宪法》在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这一条之前,更有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个劳动者,在充分享受国家赋予的休息权利的同时,应当责无旁贷地承提起这一份义务,只有尽了劳动的义务,才能享受休息的权利。如果只是一味地追求休息的权利,那么,这种权利肯定不会拥有太久。“皮之不存,毛将焉附?”没有劳动创造,何来休息享受?

上篇:没有了
下篇:结姊妹
分享到

© 2023 陕西工人报
制作单位:53BK.com

↑ TOP


http://szb.sxworker.com/Content/weixinlogo.png
陕西工人报
http://szb.sxworker.com/m/content/1995-09/14/147318.html
陕西工人报电子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