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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安全生产的法律依据

——省劳动厅职业安全处处长高扬就出台《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答记者问

2023年09月16日

记者日前从省劳动厅获悉,《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于1995年8月30日经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并公布施行(1985年12月27日公布的《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试行)》同时废止)。作为第二轮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地方法规的出台,标志着我省劳动安全工作进入依法管理的新阶段。为了便于广大职工读者知法、守法、用法,记者就《条例》的有关问题走访了省劳动厅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处高扬处长。

记者:为什么目前要出台《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

高扬: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的所有制形式、劳动关系、政府职能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1985年公布的试行条例在适用范围、管理职责、执法手段、安全措施等方面都存在着缺陷。无论是从形势的发展还是安全工作的要求来看,重新制定我省劳动安全条例已势在必行。特别是《劳动法》的颁布实施,更给我省制定出台新的劳动安全条例提供了依据和契机。《劳动法》中涉及劳动安全工作的规定有3章28条,要贯彻《劳动法》,就必须要有与之配套的劳动安全条例。

记者:《条例》主要规定了哪些方面的内容?

高扬;《陕西省劳动安全条例》共分七章,主要在适用范围、劳动安全卫生保障、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责任、劳动安全管理体制、事故调查与处理及法律责任方面做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记者:依据此条例,请简要谈一下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卫生方面应负哪些主要责任?

高扬: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制度;用人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是本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法定代表人应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劳动安全工作情况,接受劳动者的监督;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应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内容,禁上签订发生伤亡事故由劳动者自行负责的合同条款;对于劳动安全生产机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技术费用、职工的安全教育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用人单位要有一定的投入。

记者:劳动者在安全生产中的义务、责任和合法权益在《条例》中是如何确定的?

高扬:这部分内容在条例中相对分散一些。概括地讲,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遵守劳动纪律和安全操作规程;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有权要求其具备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的内容;劳动者有接受安全培训、享受健康检查和劳保用品的权力;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有权拒绝执行;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行为,有权批评、检举和控告。

记者:请具体谈谈作为劳动者代表的各级工会组织对用人单位劳动安全卫生工作行使哪些监督职责?

高扬:各级工会的监督职责主要有如下三个方面:(一)监督用人单位贯彻执行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情况;督促用人单位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和解决职业危害;参加劳动者伤亡事故调查处理;(二)参加建设工程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审查、竣工验收;(三)对强令劳动者冒险作业的行为有权向现场指挥人员提出停工建议;发现有危及劳动者生命安全的紧急情况,有权让劳动者停止作业,临时撤离危险现场。

记者:新旧条例相比,新条例有哪些方面的变化和突破?

高扬:主要有以下几大变化:第一,在条例的适用范围上有明显的扩大。试行条例的适用范围是国营企业及县属以上的集体企业,而新条例适用于各类所有制企业以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第二,确立了劳动安全卫生工作用人单位负责、行业管理、国家监察和群众监督的各自职责明确又互相联系的管理体制。这是一个较大的变化。第三,随着政企分开,企业自主权的扩大,此条例又突出和加重了用人单位在劳动安全方面的责任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责任,把企业的责权利统一了起来,以使劳动安全工作落实在基层。第四,《条例》充分运用法律的、行政的和经济的手段,加大了处罚力度,以便有效地扼制劳动安全事故的发生。 本报记者张西凤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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