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本报7月20日披露的《西安酒市一怪事一宝鸡啤酒在西安受到不正当抵制》一文已有结果,经陕西省工商局公平交易局和西安市碑林区工商分局调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并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宝鸡啤酒西安销售公司胜诉,被告西安市碑林区光华商店业主王斌败诉并赔偿宝啤公司损失费6万余元。
今年以来,宝鸡啤酒大量进入西安市场,销售势头与日俱增。但入夏以来,西安市场出现了诋毁、阻挠、限制宝鸡啤酒销售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致使宝鸡啤酒销量下降,给产品的名誉及企业的经济效益造成极大损害。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宝鸡啤酒厂在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情况的同时,通过其设在西安的销售公司向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庭审理查明,被告碑林区光华商店业主王斌,为推销其经营的汉斯啤酒,7月7日召集并宴请西安南稍门夜市部分个体摊主,承诺凡销售汉斯啤酒者,每位摊主每晚补助60元或以酒抵款,同时限制经销宝鸡啤酒。此做法从第二天
始兑现,持续一个月,致
原告产品在西安市场销量下降。原告为挽回损失,在西安主要新闻媒介刊登声明启事,又花费大量人力财力处理西安市场销售遇阻事件,给企业造成严重损失。
法庭认为,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应当遵守公认的商业道德,不得采用财物或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被告王斌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为维护公平竞争和合法经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法庭判决王斌在判决生效后30天内一次性赔偿宝鸡啤酒西安销售公司损失费6.5461万元,诉讼费7000元并承担,在市级一家报刊上刊登启事,向原告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本报记者冯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