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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才流动是合理的,但也应该是有序的,《劳动法》不是一本可理可不理的闲书
早在1986年《光明日报》刊发一篇题为《一个工程师出走的反思》长篇通讯后,《中国青年报》也推出了《MBA人才备忘录》。由此,人才流动已不是坚冰不可破的鲜见话题,商品经济的属性和特征为当前人才的广泛流动提供了广阔的市场和诠释。然而,人才流动要有一套规则来规范,应该是有序的流动,不是以损害另一方利益为代价的无规则游戏。《劳动法》第九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尚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对原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在这起案件中汉工14名员工在未解除劳动合同前,擅自离职出走,赴富春江工具总公司工作,违反了劳动合同约定。而富春江工具总公司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的员工的作法,显然与《劳动法》的规定相悖。依据《劳动法》,汉工14名员工及富春江工具总公司对汉工因此造成的损失应予以赔偿。
10月14日,陕西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经过认真调查取证,并在陕西省机械厅、浙江省劳动厅、富阳市劳动局的协助下,依据《劳动法》进行审理。最后,在双方同意的情况下,主持调解,达成以下协议:
一、国营汉江工具厂自即日起解除邱希文等14名员工的劳动合同,并不承担经济补偿。汉江工具厂按劳动部门规定为上述人员办理工作调动或转移手续。
二、袁庆中、邱希文等14名员工擅自离职,富春江工具总公司招用上述未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对国营汉江工具厂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应给予合理的经济赔偿。富春江工具总公司自愿承担上述员工及本公司对汉江工具厂造成的经济损失及有关仲裁费用——一次性补偿人民币9.8万元(实际支付12万元)。各方不再追究任何责任。
画不圆的句号,不在一个起跑线上的竞争,汉工发出无力的呻吟
本案至此应该画上一个句号了。合上这起跨省劳动仲裁案厚厚的卷宗,陕西省劳动厅仲裁处负责此案调查审理工作的陈晓庆对记者说:劳动力市场,包括人才流动的无序状态是《劳动法》在贯彻执行过程中的一个难点。在此案之前也有过类似情况,但没有这起影响大。对汉工来说,不仅仅是经济上的损失,更主要的是政治上的影响和涉及到当前三线企业职工队伍的稳定。
记者在西安又通过电话询问了汉工人事处一位姓宋的副处长。得知在这场劳动争议案件中,汉工真是苦不堪言,人员被挖走,技术失密,在工具市场上又增加了一个竞争对手。
汉工是当初三线建设时期,从哈尔滨工具厂分迁出来的,1969年开始筹建,1972年4月投产,现有职工近3000人。由于计划经济管理模式的弊端和历史的原因,企业包袱越背越重。近年来,企业开始转换机制,但同其他国有企业一样,在市场经济挑战的大环境下,生产任务不饱和,企业经济效益虽然有所提高,但也被各种因素耗得差不多了,职工收入偏低。一份厂方材料这样写到:7月初,得知部分职工提出辞职跳槽动向后,该厂分别做了耐心的思想工作,并劝告其遵守劳动纪律……。记者也仔细地翻阅了跳槽职工的辞职审请书。孙秀梅的辞职理由如是说:我于1992年技校毕业,分配到二分厂刃磨组,由于今年任务不满,6月份下岗。下岗后,每月工资120元,不能维持生活,迫于生计需要另谋出路……。其他人也都在辞职申请书上表述:厂里任务不饱满,鼓励富余人员下岗,无力调出,故申请辞职等等。据一位知情者透露,凡去富春江工具总公司的招聘人员,合同签定后先付3万元生活保证金存款放在银行(也有说是5万元,这些数字是对外保密的,谁也说不准),员工为本企业服务5年以上,本金和利息全部归本人。富春江工具总公司赵副总经理直言不讳地说:公司有56套房子用于招聘人员居住,来这里的人员工资比汉工高得多,基本工资不低于600元,其它收入还很多,公司实行模糊工资。相形之下,人们不禁担心地问,纪律和法律的约束力究竟还有多大?!
市场竞争最终是人才的竞争。透过这起劳动争议案,我们的思考是何等沉重,进行这类筹划的也绝非富春江工具总公司一家。企业外部环境在改变,那一成不变的,犹如一潭死水般的封闭式的企业人事管理,能不受到“外面世界”的冲击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