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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内可否变更我的工作岗位?

2023年09月16日

秦顾问:

1993年底,我被某公司聘为公司主办会计。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聘用合同”,并经市人才交流中心鉴证。聘用合同规定,在合同期内一方提前解除合同应承担每年(指未满合同期限的年限)5000元的罚金。前不久,公司未经我同意,以公司体制改革为由将我调到公司下属的另一家公司。我多次找公司领导交涉,公司领导均以我是公司职员,应服从公司安排为由加以拒绝。请问:劳动合同期限内,公司可否变更我的工作岗位?段成

段成同志:

《劳动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劳动合同确定的工种或岗位是当事人在签订劳动合同时的重要内容,变更工种或岗位应视为合同变更,应按法定程序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建立补充合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企业有用人自主权,可以与某人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但一旦签订,合同就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不得随意变更,否则就应承担违约责任从你来信叙述的情况看,你所在的公司在没有与你协商的情况下,自行决定将你调至其下属的另一家公司工作,改变了你和公司的劳动关系,显然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是一种单方违约行为,应按合同承担违约责任,赔偿你的经济损失。你在与公司协商解决不成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仲裁程序或诉讼程序加以解决。秦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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