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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集体合同要过好审议通过关

2023年09月16日

张守中/文

日前,笔者参加了某企业的集体合同签订仪式。这个仪式是在职工代表大会上进行的,而职代会又是专门为签订集体合同而召开的。然而,在合同签订之前,却没有安排职工代表审议通过这一程序。

《劳动法》第三十三条规定:“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全国总工会制订的《工会参加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试行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一条也明确规定:“经协商达成一致的集体合同草案文本应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第二十二条又规定:“集体合同草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后,由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企业工会主席签字。集体合同草案经审议未通过的,由双方重新协商,进行修改。”由此可见,由职代会或全体职工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这是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法定的、必不可少的一个程序。

由职代会审议通过,是签订集体合同的重要环节。集体合同是企业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就职工的切身利益订立的书面协议,它应当而且必须真正反映和体现职工群众的愿望和要求。它的产生过程,应当是职工民主参与的过程。工会除了通过组织职工对合同草案反复讨论,在讨论的基础上认真修改,尔后与企业进行协商谈判以外,还必须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使集体合同不仅是企业和工会双方协商合作的产物,而且是职工集体智慧的结晶。同时,还应看到,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事关企业全局和职工切身利益的大事,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也是职工民主权利和主人翁地位的体现。显然,集体合同草案未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者草草地履行一下手续,是不够妥当的,还可能事与愿违,引起职工们的反感。

免去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集体合同草案这一程序,这不是工作上一般的疏忽。它反映出一些同志对集体合同的内涵缺乏深刻的理解,反映出一些企业民主管理述存在一定程度的形式主义。虽然这一现象发生在个别企业,但其它企业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引以为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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