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沸沸扬扬两年有余的深圳清水河“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及随后由起火单位深圳安贸危险品储运公司状告宝鸡市化工厂等三家企业一案,经过一系列的法律程序,终于1995年岁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决:维持国家劳动部做出的事故责任结论,深圳安贸公司为责任方,宝鸡化工厂等三家企业以胜诉告终。
1993年深圳清水河“8?5”特大爆炸火灾事故,造成15人死亡,14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达2.5亿元。随鱼后国家劳动部认定事故责任在于深圳安贸公司。安贸公司面对事故后1.2亿元的赔偿责任,采取了状告过硫酸铵生产厂家宝鸡市化工厂、经销单位深圳湘发化工有限公司和运输单位宝鸡东站等三家企业,于1994年8月向广东高院起诉。诉状认为宝鸡市化工厂生产的过硫酸铵质量和包装不符合标准,另两家企业分别为无化工产品经营权和违章运输,要求承担赔偿责任。宝鸡市化工厂接到诉状后,一方面稳定职工情绪,继续组织生产不受干扰;一方面由厂长邢锦负责,组织精干人员应诉,以法律为武器,以事实为依据,做了大量工作,提供了本厂生产的过硫酸铵产品质量、包装均严格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有力证据。同时指出事故的直接原因,正如国家劳动部的事故结论通报的那样,由于深圳安贸公司违章将氧化剂和还原剂两种不能在一起存放的化学产品混放在一个库内而产生自燃后引起爆炸的事实,并在法庭上进行了有力答辩。最终广东高院判决由深圳安贸公司负事故责任,履行1.2亿元赔偿并承担诉讼费用;宝鸡市化工厂等三家企业胜诉,不负担任何赔偿。 (吕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