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 全总法律工作部负责人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用人单位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无论以何种形式向职工收取“人门费”,都是违法的,应予纠正。
近一段时期,用人单位向职工收取“入门费”现象增多,收取名目五花八门,如风险抵押金、入厂费、培训费、集资费、生产发展基金等,收取数目少则几百,多则成千上万,不交就不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或不分配工作。
针对这种情况,全总法律工作部负责人重申,不管以何种形式、不论将来是否退还职工,收取“入门费”都是违法行为。他说,有关部门的各种规定明确指出,“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用人单位不能以解除劳动关系等为由强制职工缴纳风险抵押金及要求职工入股”。因此,任何单位都不能擅自向职工收取所谓“入门费”,已收取的要立即退还职工本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