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新建合资企业的员工,进厂时劳动合同中约定月工资600元,可每月实际领到的全部收入才300多元。企业领导解释说,600多元是全部收入,从全部收入中扣除你们的劳保福利等实物收入,才是你们实得的货币收入。请问,这样的解释正确吗?
咸阳胡建石国富等
胡建、石国富等同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章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救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