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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审的范围及其政策规定

2023年09月16日

一、收审范围应当是“一个前提、四种对象”。即在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前提下,包括四种对象:①不讲真实姓名、住址、来历不明的人;②有流窜作案嫌疑的人;③有多次作案嫌疑的人;④有结伙作案嫌疑的人。

二、哪些人不该收审①不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的人员不能收审;②该捕、该拘的人犯不能使用收审;③该治安处罚的人员不能使用收审;④对精神病人,严重残疾病患者,恶性传染病人不应采用收审;⑤怀孕妇女及分娩未满一年并在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妇女不得使用收审;⑥未满16岁的少年儿童绝对一律不准收容审查;⑦对于那些身份、住址、工作单位、直系亲属都清楚,符合四种情况的,原则不宜使用收容审查的手段。

三、收审的有关政策收审人员必须在收容后24小时进行询问,应当在24小时内将其收容的原因、地址告知亲属。对收审人员的审查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三个月。

被收审人员的亲属发现公安机关有违法行为的,可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进行控告。直至向省、市人大常委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工委进行控告。许小平律师事务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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