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位退休工人。退休后,又在原单位兴办的第三产业经济实体中从事饮事工作。原来我的医药费都在原单位报销,可今年起原单位说应由我现在工作的实体报销。请问,我的医药费究竟应由谁家报销咸阳读者张浩中
张浩中同志:
陕西省劳动厅、陕西省总工会1993年8月18日以陕劳险发[1993]334号文件颁发的《陕西省企业退休职工聘用暂行办法》中规定:退休职工在聘用期间或兴办经济实体从事第三产业期间,其退休费用、医药费及有关待遇仍由原工作单位按规定发给;在聘用期间如发生工伤亡事故,聘用单位应按本单位因工伤亡人员劳动保险待遇妥善处理。因病死亡,由原单位负责。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