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调动不能搞株连
近日阅读了《陕西工人报》3月2日三版头条刊载的《调动工作也要“夫唱妇随”吗?!》一文,深为小王、小赵夫妻的遭遇感到不公。小王考上公务员后要求调离原单位,是按照国务院制定的公务员制度和1995年陕西省人民政府面向社会公开考试招聘录用公务员的文件进行的,其要求是合理合法的,某厂以自订的“夫妻双方同在企业的,要走一起走”的规定,要求其妻小赵也调走,这种做法是错误的。
首先,我国劳动法律规定的劳动关系,是在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夫妻一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不能牵涉到另一方与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动关系,所以某厂不能因为小王要调走,也要求小赵调走。我国《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变更要遵守平等原则,不能附加其他条件,本案中小王夫妻与企业建立的劳动关系就附加了“夫妻双方同在企业的,要走一起走”的条件,违背了《劳动法》,是无效的。
其次,小赵在该厂人事处的以她不写调动申情,就不放小王的逼迫下,违心地写了调动申请,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58条第三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为的民事行为无效”的规定,小赵的申请违背了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无效的,因此她有权要求收回申请,重新回企业工作。西安神剑律师事务所胡建国
企业要依法管理
在同一企业工作的夫妻一方要求调走,另一方也必须调走的“株连”政策,据笔者了解,在我省不少企业都或明或暗地存在着,并引起越来越多职工的不满。
企业为什么要搞株连?据笔者观察和分析,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防止企业人才流失,二是防止企业福利流失。就前者而言,不少企业认为:夫妻中要求调走的一方,往往也是有一定才能的职工,企业搞株连,为其调动增加难度,不少人就知难而退,部分人才就可以“拦”下了;就后者而言,不少企业认为:双职工在企业里享受的福利待遇(如住房)往往比单职工优厚,如果双职工中的一方调走,另一方仍享受着只有双职工才能享受的福利待遇,显然不合理。因此,企业搞株连,尽管不合法,但合情。
全员劳动合同制的全面实施,使人才的合理流动已成为大势所趋,并且势不可挡,也许基于这一点,不少企业在谈及株连理由时,只谈第二点不谈第一点,但不论企业把自己的株连政策说得多么合情,它也是与劳动法的精神背道而驰的。事实上,企业要避免福利流失,完全可以通过调整另一方的福利待遇来解决,何以要搞株连?不难看出,企业这样做,乃“醉翁之意不在酒”。
是故,笔者以为,要从根本上刹住企业的这股“株连”风,一是劳动部门要对企业的这一土政策给一个明确的说法,二是要加大执法力度,切实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否则,企业间的相互仿效只会使这股风越刮越猛。(晓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