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合同期内职工能否被企业“划拨”他方

省农资总公司十三名职工状告企业,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此案正在审理中

2023年09月16日

本报讯 “劳动合同怎么成了一纸空文!”省农资总公司13名职工不服该司违背合同将他们“划拨”他方,不久前到劳动仲裁部门投诉,要求该司认真履行与他们刚签订的劳动合同。日前,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大荔首次开庭审理此案。

1995年1月1日,杨传俭、张水潮等13人与省农资总公司签订了10年至15年不等的长期劳动合同,并经西安市劳动局签证,双方建立了合法有效的劳动关系,13名职工的工作岗位设在省农资总公司大荔花城农药库。劳动合同签订几个月后,省农资总公司与独立法人单位大荔县供销社达成协议,将大荔花城农药库连同13名职工划拨给大荔供销社,并由省供销合作社发“陕供销办发[1995]241号”文件,加以确定。此种做法引起13名职工的不满,在与省农资总公司协商调解无效的情况下,他们诉至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职工代表诉称,省农资总公司的行为实际上是单方终止了与他们签订的劳动合同,其行为违反《劳动法》关于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条文,侵犯了13名职工的合法权利。

省农资总公司辩称:“我公司自建成花城农药库十多年一直没有发挥其应有效益,实际上是对人力和资产的浪费。现就近划归大荔县供销社,便于使用和管理,有利于发挥人力和资产的作用,也减少了我公司的不必要支出;13名职工随资产划归大荔县供销社安排工作,较好地解决了他们因资产变动而可能导致失去劳动就业机会的问题,也便于他们就近照顾家庭生活,所以说对职工也是有益的。”

为13名职工代理此案的西安神剑律师事务所胡建国、田亚强律师认为,企业对自己的资产进行划拨,不能将劳动合同一同划拨,如果合同主体变更了,其他合同条款也就无从谈起,无论是按照《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还是按照省农资总公司与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变更劳动合同都应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

此案究竟如何结论,西安市劳动仲裁委仍在审理之中。

本报 记者 张西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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