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张宿东
这题目不是凭空杜撰,而是来自生活实例。
——天津一女青年,花三千元买了只哈巴狗,与它形影不离,爱之至深。一天她抱着小狗玩时与之亲嘴,不料小狗张开嘴咬住她鼻子不放,一摆头,鼻头被咬掉。断鼻无法再植,留下终生遗憾。
一某地初为人母的朱某,花一万元买了只小狗,每天为它洗澡、喂食。既爱孩子,又爱狗。她将小狗与自己不满周岁的孩子放在一起玩,当孩子用小手拽小狗舌头时,狗将孩子的指头咬掉三个。
此乃以养狗始,以玩狗乐,以恨狗终之例。古有“玩物丧志”之说,狗是否属“物”的一种,不详。但试想,这两位狗主人面对所丧失的,“吃一堑”之后,能不对忘恩负义的小狗产生切齿之恨吗?
《三字经》中有“马牛羊,鸡犬豕,此六畜,人所饲”之说。其中养犬,因它有“犬守夜”的作用。旧时广大农村,在“朱门酒肉臭,路有冻死骨”的时代,人们为防贼盗窃,养只犬,可用于报警,以备应付不测。否则,它不会列为家畜之一。狗的作用当然不止于此,西晋的陆机在洛阳做官时,与家远隔千里,难通音讯,他曾用黄耳犬传递家书,充当了他的“通信员”。故后人有“南枝喜鸣鹊,尺素托黄犬”之赞。至于军犬、警犬,则是公务所需,功不可没。
如今城里人养犬,大都是为了玩,以充实精神生活。但犬吠对四邻之扰,犬粪便对环境之污染,犬伤人时有发生,而对人威胁最大的则是它易带狂犬病毒。近十年来,我国已有十万多人死于狂犬病(1994.3.10西安晚报)等,它在客观上成了一大公害。故不少城市才有了限制养犬的法令。此乃符合广大市民意愿、有益于城市文明建设之举。它虽受到广大市民的拥护,但仍有人反对。笔者近听广播,有人在“长安夜话”节目中打电话,指责限制养犬的法规限制了他的“自由”,呼吁还他养犬“自由”。此君难道糊涂?世界上除了独居孤岛上的鲁滨逊以外,哪有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自由?且不说计划生育政策、公共场所不准吸烟,城市行车中的遇红灯则停不也是对某些人“自由”的限制吗!“不塞不流,不止不行”,没有必要的限制,哪能保障绝大多数人的合法权益!按《老子》的高见,“祸兮,福所倚;福兮,祸所伏”,对爱养犬者来说,不受限制虽是“福”,但它有“祸之所伏”(如上例);受到限制,看似“祸”,但“福之所倚”。不养犬,无犬咬鼻、咬爱子之虞,也无因犬伤他人引起的官司,把业余精力用于侍奉老人、教养子女、增长才智、陶冶情操,不是比沉湎于斗鸡走狗、声色犬马有益得多吗?何必非等招来恨犬之祸才醒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