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的一位亲属原是一名公安干警,曾在一次围捕歹徒的战斗中负伤,被国家认定为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据说国家对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进行调整提高,不知具体规定如何,请您给予答复。 铜川张伟
张伟同志:
陕西省民政厅、财政厅1994年11月1日发出的《关于调整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的通知》(陕民优发[1994]322号)中规定,我省特、一等革命伤残人员(包括革命伤残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每月享受的护理费标准从1994年7月1日起不分地区调整为:因战、因公特等革命伤残人员112元,因战、因公一等革命伤残人员90元,因病一等革命伤残军人67元。其所需经费由原发放护理费单位调整解决。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