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慧奎/文
按照《工会法》规定,企业工会是企业党委领导下的群众组织,它参与企业的经营管理决策,对企业领导实行民主监督,协调经营者与劳动者之间的关系,代表和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然而,实际工作中,并不是所有的企业工会都是这样,有些企业的作法,与此大相径庭。据不久前的《工人日报》报道: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中发现,郑州乳制食品厂、市商业储运公司、某燃料公司等4起劳动争议案件,都是职工因工资、福利或除名等问题申诉到仲裁部门的。这些企业的厂长、经理均委托工会主席与申诉职工“打官司”。在这里,这些企业或公司的工会主席变成了行政领导手中的“工具”,不仅不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反而变成了他们的“冤家对头”,由“维权”变成了“维官”。
仔细观察一下,类似这样的事在实际工作中并不少见。在有的企业,当职工与企业或企业经营者发生矛盾的时候,工会不仅起不到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作用,反而干着有损职工权益的事。有的企业工会“腰杆”不硬,不敢大胆地替职工说话、办事;有的企业职代会官多民少,被职工称为“官代会”,形同虚设……久而久之,这些企业或公司里的职工对工会逐渐失去了信任。
要恢复工会在企业中的地位,使工会真正成为职工之“家”,为职工说话、办事,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其实也不难,只要企业的工会干部认真学学《工会法》,明确自己的地位和作用,去掉“怕”字,大胆履行自己的职责,按照《工会法》的要求去做,形象就会树立起来,职工也会把我们当“娘家人”看待,有苦向我们诉,有话向我们说,有事同我们商量。那样,工会的地位和作用就会日益显得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