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代封建皇帝出于种种原因,如为了安抚民心,稳定社会等,常常大赦天下,以示仁政,但通览大赦历史,极少看见有赦令泽及贪官污吏的。唐太宗贞观年间,国力大盛,四夷臣服。因此,太宗于贞观四年下诏大赦,规定罪无轻重,包括死罪在内皆赦免,但赦令特别申明:官吏枉法受财者不在赦列。贞观九年,太宗因水灾再次下诏大赦,但亦强调不赦赃罪。宋朝同样规定官吏贪赃为不赦之罪,仅宋太祖在位16年间,就曾两次颁布赦令,但均规定:“官吏受贿者不赦”。不仅如此,还将赃官定为与“十恶杀人者”同罪。金世宗完颜雍为惩贪倡廉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其中规定:“吏犯赃罪,虽令赦不叙。”一般犯罪官员免罪后,可以官复原职或任新职;但贪污受贿犯却不行,他们虽遇大赦,也不准重新为官,即“吏犯赃罪终身免官”。
摘自《廉政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