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当前一些法制新闻报道中,经常能够看到这样的句子:“公安机关已将3名罪犯抓获归案”、“检察机关已对犯罪分子某某提起公诉”等等。从表面上看,这样的说法并无语病,但仔细推敲,就会发现其中存在着法律错误。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明确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这是我国的刑事审判从“有罪推定”到“无罪推定”的重要转变,这就意味着,任何公民,在没有经过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之前,都是无罪的;只有在法院对其作出有罪判决之后,才能被称之为“罪犯”。因此,在公安机关侦察、取证期间,以及检察机关审查期间,对这些人员只能称之为“犯罪嫌疑人”,检察机关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后,称之为“被告人”。在上述期间,新闻报道不能使用“罪犯”、“案犯”、“犯罪分子”、“盗窃犯”等表明其有罪的称呼。在《刑事诉讼法》中,已经对此类当事人在不同阶段的称呼进行了明确规范。 据《中国妇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