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去年初与某商场签订了为期两年的从事美工工作的劳动合同。可去年底,商场根据“双节”供应要求,抽调我去做营业员工作,当时我虽然不同意,可也服从了分配。几个星期后,我因身体不适应营业员工作和难以完成销售任务,请求仍回原岗位继续从事美工工作。可商场不同意,说我既与商场签订劳动合同,成为商场员工,就要服从商场分配。请问,商场这种做法符合国家规定吗?成阳陈静
陈静同志:
根据来信所述你是就履行劳动合同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其争议的实质是用人单位变更了劳动合同的部分内容。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6] 77号发布的《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10条:“企业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转产、调整生产任务,或者由于情况变化,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合同相关内容。”依照这条规定,变更合同内容必须“双方协商同意”。而商场安排你临时做售货工作时,未征得你的同意即行变更合同,属单方违约行为。你应该郑重地要求商场严格认真地履行劳动合同。同时要敢于依法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还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只有这样,劳动合同才能不成为形式,真正发挥其作用。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