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守中/文
一个时期以来,在工会内外有一个颇为流行的说法:工会要以出色的成绩赢得党政的重视和支持。有的党政领导这样说,有的工会干部也这样说,这个说法似乎成了工会工作中一条不是原则的原则。愚以为,这个说法给处理工会与党政的关系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思想混乱,产生了许多负面效应,在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方针的形势下,有必要予以澄清。
党政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是党政和工会的共同需要,但首先是党政的需要。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组织,工人阶级是党的阶级基础。工会是工人阶级自愿结合的群众组织,是党与工人阶级之间的“桥梁”、“纽带”、“传动装置”,“党就是通过这个机构同本阶级群众取得密切联系的。”(列宁语)应当说,工会所从事的事业,是党的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会的作用,是党领导革命和建设所少不了的,因而加强党对工会的领导是题中应有之意。假如工会工作得不到党组织的重视支持,作用发挥得不够好,不仅工会工作受其影响,从本质上讲,党组织和党的事业也将受到影响。
同样,政府(行政)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也首先是自身的需要。我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我们的企(事)业单位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基层组织。作为工人阶级群众组织的工会,几乎包括了工人阶级的全体成员,与工人阶级保持着最直接、最广泛的联系,它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企(事)业行政的重要伙伴。政府(行政)与工会只能是相互支持、密切合作,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亦为政府(行政)份内的事。如果工会工作得不到政府(行政)的重视和支持,工作必然要受影响,反过来,也必将影响到政府(行政)自身。
正因为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对工会、对党和政府(行政)都很重要,所以党和国家制定了一系列政策、法律、法规,规范工会同党政的关系。例如:在中国共产党党章里明确要求:“党必须加强对工会……等群众组织的领导,充分发挥它们的作用。”在《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领导的通知》和中央其它决定、文件中又反复强调这一要求。又如:在《企业法》、《工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县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在制订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起草法律法规、规章涉及职工切身利益时,在研究制订工资、物价、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重大政策、措施时,要“听取工会意见”。再如:规定企业厂长经理“应当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政府和行政要“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这就是说,党政重视和支持工会工作已经走上法制化的轨道,让工会以出色的成绩去赢得党政的重视和支持是没有根据的。
从实践上看,这种说法也确实产生了许多消极影响。一是不利于工会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有些工会干部为了赢得党政的重视和支持,过多地考虑的是向党政领导负责,而忽略了向职工群众负责,安排工作、处理问题,往往首先要揣摩党政领导的心思,党政喜欢的就干,否则就少干或不干,实际上把工会变成党政的附属机构,失去了工会工作的主动权。这样,虽能取得党政心悦,但离职工却越来越远。二是不利于工会发挥维权职能。工会同行政在根本利益上是一致的,但在具体利益上不一定是一致的,因而工会的维权行为不一定能得到行政的支持。如果强调工会要以自己出色的成绩赢得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就容易束缚工会的手脚。现在,有些工会干部之所以乐于履行建设职能(如开展劳动竞赛)和教育职能(如宣传和文体活动),而对履行维护、参与职能却忧心忡忡,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此。三是给不重视工会工作的人找到了口实。由于要求工会用成绩来赢得党政的重视和支持,一些党政便以工会的表现为前提,决定其对工会工作的重视程度,常常表现出某种程度的官僚主义。那些本来就不重视工会工作的党政领导,在工会因客观条件或其它因素而不能做出显著成绩时,更加不把工会放在眼里,甚至以此说法为金箍咒套在工会头上,随时用来制约工会,使工会工作难上加难。
多年来的实践证明,党政的重视和支持,是搞好工会工作的重要保证。但是,这个重视和支持应当是自觉的,是不附加条件的。当然,工会也应当自尊、自强,积极主动地进行工作,真正发挥好自己的作用,不辜负党政和职工群众的期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