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合资服装企业的女工,由于生产任务紧,企业经常安排加班加点。按《劳动法》规定,加班要与劳动者协商同意,可企业安排加班,从不与我们协商,有时甚至违反《劳动法》规定加班,我们也无法不同意。这该如何办? 咸阳李洋等
李洋等同志
根据《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企业为赶任务经常突击加班,只要不违反《劳动法》的上述规定,应当允许。但如果企业经常突击加班,超过了《劳动法》第41条规定的限制,即使是工人愿意加班,也属于违反规定加班。对于违反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劳动部门可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企业每日加班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超过36小时的,可按每名劳动者每超过工作时间1小时罚款100元以下的标准处罚。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