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今年,我省企业已开始全面实行全员劳动合同制。这对于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保障企业和职工的合法权益,都是十分有利的。
但是,据了解当前不少企业的劳动管理还是个薄弱环节,尤其是现行的厂规厂纪存在的问题较多。
一是厂规厂纪,规章制度不配套不完整。即使有些规章制度,但具体操作起来也很困难;二是用企业行政名义制定的多,随意性大,而经职代会讨论制定通过的少,其内容有些与《劳动法》以及现行劳动法规政策相悖。在企业内部发生劳动争议时有关方面难以作为企业调处和解决劳动争议的依据。为此,笔者建议:
1.各级政府的有关部门、企业、行业主管部门,企业法人代表,首先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认真制定或修订企业内部的厂规厂纪。对于制定和修订的厂规厂纪,要及时提交行业或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公布于众。
2.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应发挥职能,不仅要协调指导企业对厂规厂纪的制定和修订,而且要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并对各种劳动合同书进行鉴证,以维护企业法人与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读者湘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