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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寿民工胡宝林工伤致残一案提醒人们

外出打工要三思受雇于人莫草率

2023年09月16日

刚刚23岁,新婚燕尔的永寿民工胡宝林,无论如何也没有想到,来西安打工才两个月,工资尚未领到分文,便从施工工地外架无任何防护措施的楼上掉下,摔成高位截瘫,从此卧床不起。更为不幸的是,事情发生后,用人单位等有关方面互相推诿,医疗费得不到解决,身负重伤的胡宝林得不到及时救治。7月31日,陕西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对这起因劳动保险、工资引发的劳动争议案做出了部分裁决。

今年2月12日,西安未央区私人包工头徐林安来到永寿县甘井乡洛安村,声称他在西安市第十二中学承揽了门面楼粉刷工程,需招工数人。于是,刚结婚一月、急于赚钱还债的村民胡宝林,便告别新娘踏上了进城打工的路。1996年4月15日下午,胡宝林正在作业,由于施工工地外架无任何防护设施,致使胡宝林从二楼掉下摔成重伤。事发后,包工头徐林安许诺“钱随后送去”,可不久便杳无踪影。因无钱交住院押金,致使胡宝林在医院观察室停留达17小时之久。在亲朋同乡的帮助下,胡宝林才得以人住西安红十字会医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颈椎骨折,高位截瘫”。

面对治病、生活均发生严重困难的胡宝林,家属四处求助,西安大成律师事务所葛霖、马连鸿两位律师闻知后免费为他代理申诉。

1996年7月29日,陕西省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组成仲裁庭公开审理了此案。据调查,1995年10月18日,西安市第十二中学将其大门及西侧旧房改造工程(总投资56.7万元)发包给不具法人资格和对外经营签约权的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第二工程处第一项目经理部。该经理部负责人为路建中,然而在合同书中该部“法定代表人”一栏签字为“吕志兴”,而吕却为陕西经联建筑工程公司八处负责人。1995年10月,此工程又被转包给了也不具法人资格和用工自主权的陕西经联建筑公司八处。1996年3月8日,该处又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了徐林安。

庭审中,被诉人徐林安和第三人经联公司无故缺席。出庭的西安市第十二中学和省建五公司代理人各执一词,均不认为此事与他们有关。

西安市第十二中学辩称:学校把工程发包给省建五公司第二工程处第一项目经理部,发包时对该公司第二工程处的营业执照以及有关建筑资质证等进行了考证。因此,发生工伤事故应由承包方负责。但第十二中学未向仲裁庭提供相关证据。

省建五公司也极力相辩:西安市第十二中学是与其下属内部管理单位签订的工程施工合同,承包方主体资格不合法,为无效合同。认为西安市第十二中学违反陕西省建筑市场有关管理规定未经组织招投标发包,私自确定施工单位,应承担无效合同的法律责任。还认为应由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而造成事故的用工单位承担责任。

胡宝林工伤事故到底该由谁负责?医疗费工资由谁承担?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被诉人徐林安在招用永寿民工胡宝林时未经劳动部门批准,亦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属非法用工,对发生的工伤事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被诉人徐林安只承包了部分工程,而第三人陕西经联建筑工程公司负责整个工程的安全生产;第三人西安市第十二中学将其工程发包给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违反国家建筑市场管理规定,应视为无效发包;第三人陕西省第五建筑工程公司对其下属无法人资格单位承包他人工程,造成工程承包合同无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出现工伤事故,上述第三人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险条例》等有关规定,此案首先被部分裁决如下:

被诉人徐林安支付申诉人胡宝林工资、医疗费共计12387.70元。若被诉人徐林安无力支付,由第三人西安市第十二中学、陕西经联建筑工程公司和省建五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负责此案审理的省劳动厅仲裁处副处长段化民告诫广大民工吸取本案教训,增强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出外打工要三思而行,受雇于人莫草率从事!

本报记者 张西凤实习生宋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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