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国有企业公司的职员,因种种原因很想“停薪留职”。可单位领导说现在不允许办理“停薪留职”手续,不知国家在这方面有无一些具体明确的规定。西安张立华
张立华同志:
“停薪留职”是在《劳动法》颁布以前,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和劳动、人事制度改革的需要,对企业生产、工作离得开,本人要求离开原工作单位去从事政策允许的个体经营,或到集体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国有企业富余职工实行的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两年)停止与原单位的工资关系,而继续保留其原单位职工身份,期满仍回原单位工作的措施。在这方面原国家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等都发过具体规定。
如今,《劳动法》已颁布施行,《劳动法》关于劳动合同的规定,不仅赋予了用人单位的用人自主权,同时也赋予了劳动者选择用人单位和职业的自主权,所有劳动者,都要通过订立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没有必要再通过“停薪留职”来实现职业的选择和有限的流动。因此,在贯彻实施《劳动法》,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的今天,“停薪留职”已没有实际意义,也是不必要的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