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全国总工会副主席张丁华日前透露,我国将参照国际惯例,在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中,逐步建立劳动部门、工会和企业三方协调机制。
据悉,劳动部、全国总工会、国家经贸委、中国企业家协会最近在一份联合下发的文件中明确提出,在有条件的地区应当逐步建立由劳动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贸部门和企业家协会共同组成的三方协调机制,定期就劳动关系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协商。
调整劳动关系中的三方协商决定原则,是国际劳工组织于1976年在《三方协商以促使实施国际劳工标准公约》中确立,后成为各市场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的一个基本原则。张丁华说:“《劳动法》的正确实施和劳动问题的顺利解决,有赖于三方机制的建立,即由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工会和企业三方共同研究,制定政策,处理问题。”摘自《生活时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