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我省部、省属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从8月1日开始运转。
省政府在8月21日召开的残疾人按比例就业工作动员大会上,宣布了陕西省人民政府第19号令《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发布了省财政厅关于《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实施办法》及省政府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关于部、省属单位开展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工作的意见和模拟运转实施方案。
残疾人劳动就业,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和关心。多年来,我省一直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多层次、多渠道安置的政策,对残疾人就业加以重点保护和扶助。但在开放劳务市场,实行竞争就业的情况下,原有的办法和措施已不能适应残疾人劳动就业的需要。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的规定,省政府决定开始在社会各单位实施按本单位在职职工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首先在部、省属单位模拟运行,1997年元月1日转入正常工作。对于因各种原因未达到法定安排残疾人比例的单位,由省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中心依据《陕西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收支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收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大会宣读了副省长贾治邦的书面讲话。贾治邦指出,部、省属单位是全省政治经济的核心和支柱,应为全省大面积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带个好头,并要为就业的残疾人选择适宜的工种和岗位。他强调,各单位在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实施工作中,要处理好几个政策界限:一是企业在行使用工自主权时,必须依法维护残疾人的劳动就业权;二是在大力推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工作的同时,要继续办好福利企业和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企业,鼓励残疾人个体从业、兴办私营企业;三是收取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是根据法律规定对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单位实行的变通措施,目的在于促进其按比例安排残疾人,与社会上的乱摊派、乱收费截然不同。(杨令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