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省农资总公司大荔花城农药库13名职工在与公司签订的长期劳动合同还未履行一年的情况下,便被这家公司连同农药库资产一同“划拨”给另家单位,引起争议。本报4月6日头版曾以《合同期内职工能否被企业“划拨”他方》为题对此案做过报道。5月26日此案被提交省劳动仲裁委审理,如今这个问题有了答案。8月30日省劳动仲裁委员会做出裁决:由省农资总公司收回13名职工并安排工作。
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被诉人省农资总公司与申诉人13名职工签订的为期10至15年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双方应认真履行。被诉人未与申诉人协商一致,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反了《劳动法》第261条、劳动部《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第八条之规定。根据《劳动法》第17条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省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由省农资总公司收回被“划拨”的13名职工并安排工作,补发13名职工申诉期间1至8月工资44923.60元。
本报记者张西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