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的又一配套法规——《国家公务员职位轮换(轮岗)暂行办法》,近日由人事部颁布。
《暂行办法》规定,轮岗的对象是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的正副司(局)长、正副处长;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各厅(局)的正副处长、地、市政府各局的正副科长等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轮岗的对象还包括管理人、财、物、项目审批、证件核发及执法监督等直接涉及具体管理对象利益的在工作性质特殊岗位上工作的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暂行办法》规定: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同一职位上任职五年以上,原则上要实行轮岗,根据实际需要也可以适当延长或缩短轮岗年限。 摘自《新民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