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于1994年3月在某商业大厦的公开招聘中,经考试合格,被录用为合同制员工。当时在签订劳动合同、办理上岗手续时,该商厦提出自己是一个商业零售企业,为保护商品的完好和约束员工,要求每一个新招员工缴纳2000元押金(也称保证金),合同期满退还本人。在合同期内,我按时上下班,严格遵守商厦的各项规章制度,更没有丢失商品行为。可是,今年初当我合同期满且不准备再续签合同,准备离开商厦,要求退还押金时,商厦却以种种理由不退押金。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有无一些具体规定,该商厦的做法正确吗?
铜川朱红
朱红同志:
该商厦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国家有关部门曾三令五申禁止用人单位以任何理由或任何形式向劳动者收取押金。
国家劳动部、公安部、全国总工会于1994年3月4日在《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部发[1994]18号文件)中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国家劳动部劳部发[1995]346号《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中规定: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立即退还,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责令赔偿。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