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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内强暴面面观

2023年09月16日

文/黄志贵

圣经上有一句话:性交只有在结婚床上才是合乎道德的。相对于婚前婚外的性行为而言无疑是正确的。而在结婚床上违背对方意愿以暴力威胁相加的性行为呢?这应另当别论。

1993年广州市妇联和《家庭》杂志社对广州地区1101名已婚女性进行抽样调查,在青年组中有72.2%表示丈夫强迫过性生活是不道德的行为。就“是否丈夫强迫过”一栏,综合中老青年三组,持肯定态度的比例高达30%。我们就不难想象在偏远落后的广大农村山区的情况。我们有理由认为,山区妇女在很大程度上还没有性自主意识进而没有性自主权,相当大的比例的妇女仍处在被动或性奴性的从属地位。

1995年6月21日中央电视台播出了题为《一起特殊的强暴案》专题新闻:“我国首例因婚内强奸行为而引起的故意伤害致死案在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结,被告曹炳建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5年,目前已押往郑州监狱服刑。”此新闻在全国引起强烈反响——不仅涉及到法律层面,而且更多的是引发我们关注现代生活中婚内性生活性道德性自主权等内容。说明完全应该触及、认识和揭开这一关系社会每一个家庭的敏感的神秘区了。

触目惊心的强暴案1989年3月2日,河南省信阳县明港镇大胡村的刘某,经过两年抗争终于盼来法庭审理她与丈夫靖志平的离婚案。但就在中午的休庭期间,靖家兄弟趁刘某母亲不在一哄而起把刘挟持到大胡村,关进靖家的房子。当夜靖兄弟三人强行扒下刘的衣裤,以布堵嘴,由二兄弟帮忙让靖志平强奸了刘某。次日,不堪蹂躏的刘某撞墙寻死被人救起。信阳法院法警赶赴大胡村,汽车遭村人围哄,有人说:“人家有证(结婚证),你们管得着?”“法院人还管这等事儿?”救人未果。此后靖志平又数次强奸刘某直至奄奄一息,后被法院救出送往医院。

1993年7月5日,陕西省定边县姚庄村一个懦弱善良的山村农妇陈淑玢杀死了她丈夫。陈声泪俱下地供述:白天他是好人,本分老实勤快吃苦,干活在村里数一数二。一到晚上他就成了不疼人的魔鬼,想啥来就啥时来,经期也不放过,他还说,讨个老婆为的啥呀?7月4日晚,劳累一天的陈淑玢拖着疲惫的身子回到家里,做饭洗衣喂猪,上坑时全身散架了。但丈夫不顾陈的疲惫,一次两次,同往常一样,她在麻木中应付了。可当她迷迷糊糊第三次入睡后他又把她弄醒。她反抗怒骂均无济于事。身体单薄弱小又动过手术的陈淑玢被高大健壮的丈夫一次又一次强迫过性生活,令她身心交瘁。丈夫有使不完的劲,每次都要瞎折腾得陈死去活来。她想着一年几次的人流和大夫讲的妇科病,欲哭无泪。于是她找到白天用的镰刀向呼呼大睡的丈夫砍去。

1994年海南岛也发生过一起丈夫迫害妻子的恶性案件。流氓成性的丈夫只顾把妻子当作泄欲的工具百般折磨。妻子逃出后,被丈夫抓回捆绑后肆意蹂躏,继而叫别的男人参与轮奸直至奄奄一息。同年全国大报均披露的辽宁营口“唐氏兄弟犯罪团伙”,也出现了灭绝人性的把水瓶塞子塞进妻子阴道的事例。

《家庭》杂志的调查发现“我丈夫老是要与我同房,我不同意,他就打我”,而且也发现了“婚内诱奸”现象等。有位妇女说:“当我要求丈夫为女儿买件新衣服,他就用和我同房一次作为交换条件。”

可怜的受害者

鲁迅先生早就说过:“受丈夫欺侮的女子,其社会地位还不比妓女,上床连讨还价的资格也没有。”

婚内强暴比婚外强暴更为可怕。不难推测,婚外强暴大多是一阵狂暴倾泻而过,机灵勇敢的女性还较易脱身,而且强暴者还会担心周围的环境和法律的制裁。而婚内强暴则不然,丈夫肆无忌惮全力以赴,妻子无法逃脱无处申诉。即使是向最亲密的朋友讲起也难于启齿,而且她们也无能为力或许会把你推向更为痛苦的深渊:“算了吧!这码子事不好说,认了吧!”等等。曾有一对演员夫妇,妻子不忍丈夫的强迫性行为而告到执法部门,受理人员冷若冰霜:“夫妻之间就应该有性关系嘛,那你当初为啥要结婚?”“你们俩的事,我们怎么管?”真是欲哭无泪人地无门。

此外,强迫性性生活也会给女性身心带来极大的摧残,一些丈夫在妻子的性禁期实施性行为,如怀孕期过性生活导致流产等。据妇科医生讲,女性的妇科病很多是由此引起的。一次又一次强迫使妻子出现了性冷淡性恐惧症,心灵受到极大创伤。还有一少部分丈夫是性虐待狂变态狂,性生活不是以性器接触而是以手以口或其他物件,发泄一种毫无人性的恶欲。

辽宁省喀左蒙古族自治县出现了这样一件事:王凤祥看到妻妹马士芬年轻漂亮便逼迫与妻子离婚,娶马士芬为妻,但又继续占有前妻,想跟谁睡就跟谁睡。他猜疑马士芬与前妻之子有性关系,便给马士芬特制了一件帆布坎肩连内裤,上配两把只有王才能打开的锁。马士芬被迫穿上“贞操衣”痛不欲生,27天后才逃出魔爪。又据一家杂志透露:一个个体老板精力旺盛,而妻子作为小学教师,工作和身体状况均满足不了丈夫的要求,最后达成协议:允许丈夫外出寻花问柳,条件是保持家庭完整。媒介也频频透出信息:因妻子不愿过性生活而被丈夫绑着施行交合或大打出手的事件。

几千年夫权思想的遗毒在社会很多方面渐次瓦解,但在婚姻家庭内仍没有得到实质性的消除,一个男人只要和一个女人结婚,他就拥有“性权利”而随心所欲,堂而皇之地强暴妻子,在家庭婚姻这座城堡里恣意侵害女人的权利。

家庭才是人们最安全最充满柔情蜜意的避风港,是男人幸福的归宿女人甜蜜的所在。但是婚内强暴借助家庭的温情面纱践踏得不到社会援助与湾律保护的女人,使家庭在很多女人心目中充满恐怖充满血泪。

婚内强暴产生的缘由

我们从分析不难看出,婚内强暴的产生不外乎有心理文化和生理机制两方面的原因。

首先谈心理文化原因。“十二楼中尽晓妆,望仙楼上望君王”,“昔日芙蓉花,今成断草根”。可以说,几千年的中国封建史就是夫权史就是男人占有权利占有财产占有女人的历史。历代帝王三宫六院七十二嫔妃,美女云集。稍有权势的下层官员财主也都妻妾成群一房二房三房……把女人当作玩物相赠他人,把女人当作传宗接代发泄性欲的工具。男人的动物属性发挥的淋漓尽致。无论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意识还是社会的客观现实,男人都享有至高无上的性放纵权。另一方面则对妇女采取禁锢人性的高压政策:即便死了丈夫的寡妇也不可再嫁,一座高大堂皇的“贞节牌坊”销住她的灵魂与思想。贞节牌坊的座基下荡晃着多少女人的孤独与哀怨。而女人稍有闪失则将遭遗弃或送入家族祠堂惨无人道的“驴房”。一方是男人逛妓院身边尽绕“罗衣裳”,另一方则倚窗望天涯独身守空房。

中世纪欧洲的“十字军”东征,出征丈夫则以青铜打铸的贞操甲锁住女人的阴部仅留一小孔排尿,无数妇女因铜锈感染而夭折。法国女学者伊·巴丹特尔在《男女论》中说:那个时代“丈夫眼里的妻子是他们的物品具有三重地位:一是谋取功名利禄的工具;二是开心取乐的玩偶;三是个人占有的扩大,延伸的肚腹。”我国也有“娶来的媳妇买来的马,任我骑来任我打”的说法,妻子永远是丈夫的无条件的性对象。1993年8月24日《新民晚报》披露:“美国亚裔性虐待妻子案激增,大多受害女性不敢向外求助。”专家分析认为亚裔家庭更多遵循“出嫁从夫”的传统思想观念。

其次,从生理机制上看,男女性生理存有差异性。表现为:男人处于主动地位女人处于被动地位;男人的性冲动是一种难以抑制的自发的内在欲望,女子则需通过性体验或爱抚之后才有强烈要求;婚后最初几年男人处于“性饥饿”期,女人则处于很平静的性领会期。男女在性感悟上具有不同步性。男子受到刺激很快产生冲动,且望立即进行性行为,每次均有快感,无性兴奋周期;女子则相反,需要绵绵的调情,性兴奋有周期性最多每周一、二次。男女在欲率上不共振。此外女人有性禁期如月经怀孕产期哺乳期等,男人则无。

男人的血管和骨子里还残存着丰厚的封建思想的积淀,大男子主义观念根深蒂固。另一方面由于受封建文化的影响,很多妇女也养成了逆来顺受的“奴性”心理,加之社会也尚无关注婚内强暴这一禁区。文化与生理两方面原因促成了男人是性生活的进攻者或强暴者。

法律的软弱随着社会进步、女人性自主意识的增强以及女权运动的冲击,婚内强暴问题日益受到新道德与社会法律的关注。美国很多州通过了较为严厉的惩办强暴犯的法律,不少地方政府拨款建立了“受苦妻子中心”。1980年全美共有37个州认为,妻子有权利对丈夫提出强暴指控。

尽管各国法律条文对强暴概念的措词不尽相同,但实质上也有一些共同之处:第一,必有两性关系发生;第二,含有暴力或威胁成分;第三,违背对方意志;第四如果对方没做出同意承诺时的任何性行为都属强暴。婚内强暴在世界各地普遍存在,而且其发案率远无大于婚外强暴,但却几乎无人起诉也很少受到惩处。前面讲的曹炳建一案,不难看出是因“人命关天”这一点才绳之以法的。如果不是“丈夫”这一特殊身分,仅就“故意伤害致死罪”至少也得判曹12年以上。显然法律在此面前大打了折扣。

一纸结婚证书便构筑了堡垒式的围城,阻断了社会与家庭的联系也圈定了法律难以涉足的禁区。加之,积淀丰厚的封建文化造就了扭曲的社会心态和失衡的道德准则。很多女性只好默默忍受这无处诉说且诉说无用的家庭性强暴。

长期以来夫妻性生活一直是法律的禁区和盲点。近几年尽管法律的完善和妇女自主意识的增强,上诉和受理案件日趋增多,但法律本身以及办案人员对此依旧表现出无可奈何无能为力。首先是婚内强暴难以界定难以取证,丈夫以合法的身分发生性行为,且案件地点又是在夫妻日夜相守的“结婚床”上。其次,也难以量刑定案,因为涉及到夫妻双方的昔日感情、财产分割、子女抚育等一系列“共同”的问题。很多案件往往一上诉后尚处取证调查阶段又撤回了。所以,法庭多数情况的处理办法是:对确实妻子不堪忍受不愿归家的夫妻往往以“感情不和”为由判离婚。很明显,这把犯罪的强暴者“放虎归山”了,让他逍遥法外了。他仍可能在下一轮的家庭中继续为所欲为。

虽然如此,法律绝不可袖手旁观,尤其是在我国这个受封建文化之害极深的国度里,在提高妇女地位的世界大潮下,必须尽早制定出适合国情的有关法律法规以抑制婚内强暴,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性自主权。

追求和谐的性生活道德谴责与法律制裁本身的目的是提高妇女地位维护妇女的合法权益,进而使夫妻双方能共享家庭的温情和爱情的甜蜜,它只不过是一种辅助性的治标之策。解决婚内强暴的关键还在于提高人们的文化水平,揭开性的迷幔进行性知识的教育与普及,让人们充分认识性了解性。

首先我们应当明白,婚姻是以性为先决条件又以性而变得更加美好。但,作为有理性的人的性行为与动物受生物本能支配的性行为有着根本的区别。人的性行为是在生理基础上被社会文明净化了的生理行为,因为人类的性行为是生理与心理高度统一的结果。心理可以调节与控制人的性冲动而使它具有社会文明和道德的属性,因此,夫妻性生活的协调就不应仅是生理的协调更应是心理的协调,是肉体与精神的和谐共振。

其次,也当明白,夫妻性生活不仅是生理与心理需要的性器官接触,而且也是权利与义务的和谐行为。由夫妻性关系而衍生的父母子女关系,从而又产生了抚育与扶养的关系,传递社会文明、道德习俗——即必须承担社会义务等。这使得性生活不再是个人私事而是具有复杂重要的内容了。

第三,应当懂得有关的生理知识,懂得男女在性生理上的差异性。一般讲来男人冲动快,想立即进行性行为并很快结束。在20—26岁间处于性旺盛性,随后是一个低缓减退期到六七十岁。而女人因性感悟性体验在30岁以后才开始旺盛起来,到更年期之后急剧消退,性兴奋来的慢去得慢。目前出版的有关夫妻生活的医学书籍逐渐增多,如《夫妻幸福指南》。男女双方都应积极主动想方设法克服性差异所带来的不同步,均应从尊重对方增进感情提高夫妻生活质量等方面进行性生活构建与探索。

第四,对于性欲相差的确很大的夫妻双方,切不可采取强暴方式或如前所述的允许婚外性行为。首先应当考虑把旺盛的精力用于工作、学习和家庭建设上来。其次也可以采取一些办法。目前,北京浙江河南等地生产了一批由国家医疗部门批准的“性保健药品和器具”。这样既可尊重人性又不致伤害他人违背伦理,可在夫妻双方共同协调下实施体外性行为。

调查中发现,尽管违背对方意愿实施强迫性性行为的人数很多,但大多数属不懂性知识性生活或过于自私等原因所造成的“内部矛盾”,对于那些的确灭绝人性的婚内强暴以及性变态狂、性虐待狂等要坚决绳之以法。目前法律对此仍是一片空白,呼吁法学界医学界共同努力,对此作出科学的界定与说明,尽早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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