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于1993年6月经人介绍在一家合资公司工作(当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初,我因生孩子不能坚持正常上班,便向领导请了假。可最近公司派人口头通知我交清一切手续,不要再来上班了。当我爱人找该公司有关领导时,该公司领导说,我当时就没有正式合同,现在又不能正常工作,公司的工作不能停,只好另聘人了。我被解聘了。请问,公司的做法符合国家规定吗?我该怎么办? 宝鸡刘芸
刘芸同志:
你所在公司的做法是完全错误的。
首先,你与该公司虽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已经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事实劳动关系同样受劳动法的保护。
第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不得以女工怀孕、生育和哺乳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该公司应按规定支付你生孩子住医院的医药费、产假期间的工资,待产假期满后恢复你的工作。
如该公司不能按照上述几条做到,你可到当地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诉,请求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审理。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