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中外合资的服装加工企业的女工。最近,我们的一位同事因怀孕向厂方请假,厂方不予准假,提出要请假就解聘。因为厂方与我们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规定:如乙方(指我们员工方)因怀孕、生育等原因,长时间不能坚持上班时,甲方(指用人单位)有权与乙方解除劳动合同。请问,这样的合同符合国家规定吗? 咸阳姚雪琴等
姚雪琴等同志:
根据您来信所述可以看出:你们与厂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有关条款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条款。因为,根据《劳动法》第2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在女职工孕期、产期、哺乳期内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而你们的劳动合同正是违反了《劳动法》的这条规定。所以,又根据《劳动法》第18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劳动合同。无效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
劳动合同的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你们可直接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咨询,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