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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实施以前的工作年限该不该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

2023年09月26日

百事通先生:

我于1987年至1995年底与一家国有企业签订聘用合同,8年来从未间断。今年初该企业以经济效益不好、压缩富余人员为由,提出与我解除劳动合同,我也同意,但要求企业按国家规定给予我应得的经济补偿。可该企业认为:《劳动法》是1995年1月1日起实施的,所以,只发给我1个月的工资补偿,既《劳动法》实施前的合同期不计算经济补偿。

我认为《劳动法》虽是从1995年1月1日起实行,但并没有说过去的合同期不算,所以,企业给我的经济补偿金应以整个合同期为计算依据。您说对不对?请给予答复为盼。 安康 高岳

高岳同志:

国家劳动部《关于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第5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标准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这里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不但包括《劳动法》实施以后的工作年限,也包括《劳动法》实施以前的工作年限。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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