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们是一家建筑施工企业的合同制职工,从1993年8月起与企业签订了3年劳动合同,现合同期已届满,我们提出再续订劳动合同,可是企业却以经济效益不好,人浮于事为由不同意与我们续订劳动合同,致使我们面临失业。请问,企业的这种做法符合国家规定吗?韩城郑宝山等
郑宝山等同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即行终止。劳动合同终止后,当事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随劳动合同的终止而结束,职工和企业之间不再存在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是否继续签订,要由双方平等协商,能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办理续订手续。只要有一方不同意继续签订劳动合同,续订就不可能了。这是《劳动法》同时赋予企业和职工双方的权利。劳动合同期限届满,企业不能强迫职工续订,同样,职工也不能将自己续订的意志强加给企业。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企业不再与你们续订劳动合同的做法正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