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单位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有一职工原与单位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可今年3月(合同期还有两年半),该职工为了获得更高收入,以有病需要长期休息和要求调出为理由,在单位未同意的情况下擅自离岗至今(已达半年)。单位曾多次派人催其返岗都被拒绝,并提出要与单位提前解除合同。且已给单位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请问,该职工做法是否正确?单位该如何处理? 宝鸡刘军
刘军同志:
根据你来信所述情况,我谈点个人看法:
人常说:“人往高处走,水往低处流。”为了获得更高收入,或能有一个能更好地施展自己才能、充分体现自身价值的工作岗位本无可非议。劳动合同制的建立,也正是为了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合理配置、合理使用。但流动要采取合法手段,通过合法途径。《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而你单位这名职工采取不辞而别的方式,显然是错误的。你单位可要求该职工尽快回单位就解除劳动合同问题进行协商,如其仍拒绝返岗或已经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你单位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申诉,要求其赔偿擅自离岗给单位造成的损失。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