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继我省今年7月1日颁布《陕西省民营科技条例》之后,为更好地贯彻落实《条例》,日前省政府又作出关于实施《条例》,进一步发展民营科技事业的决定。
省政府在决定中要求各地市积极选择基础设施、科技资源较好的区域,创办民营科技园。各级科技、经贸、计划、工商、财政、税务、金融、体改等部门认真抓好《条例》中规定的政策落实工作。并强调在贷款、税收项目审批等方面给予民营科技企业与国有企业同等的待遇。
省上支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创办民营科技企业。支持国有科技开发机构整建制地转为民营科技企业。凡从科研院校、高等院校以及政府部门分流出来的科技人员,可以保留原身份,停薪留职等方式从事民营科技事业。同时还鼓励高等院校的毕业生到民营科技企业工作;鼓励国有大中型企业采取设立分厂、独立经营等形式,实行民营机制。鼓励国有小型企业通过改组、出租、出售、委托经营、股份制改造等形式,转为民营科技企业。支持民营科技企业参与国有资产的优化和重组。省上大力支持与国际大公司合作、合资,引进雄厚的资金和先进技术。允许民营科技企业在国外设立企业,发展跨国集团公司。(范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