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家于宪指出,当前国有企业中的腐败现象已经到了不容忽视的程度:一是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犯罪数量较大,二是犯罪数额较大,三是“团伙型腐败”逐渐增多,四是腐败形式趋于多样化。其犯罪形式多种多样,但最具有“当前特色”的有这样几种:1.企业经营者直接利用权力为自己谋取各种实惠;2.非法转移国有资金,从中谋利;3.利用经营权收取回扣,中饱私囊。
企业腐败往往与国家机关中的腐败纠缠在一起,是一个巨大的“危险源”,一颗必须及早排除的“定时炸弹”,否则就会葬送我们已经取得的改革成果。当前抓反腐败不能绕过国有企业这个“雷区”。
腐败绝不是哪一种经济模式的特有产物。在实行市场经济的新加坡,腐败现象也有。消除腐败最关键的是要依靠法律手段,而不能以运动方式来解决腐败问题,历史教训值得汲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