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日前决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征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种营业性的歌舞厅、舞厅、卡拉0K歌舞厅、音乐茶座和高尔夫球、台球、保龄球等娱乐场所,将按营业收入的3%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在征收娱乐业、广告业的营业税时一并征收。
国务院决定,中央和国家机关所属单位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后全额上缴中央金库。地方缴纳的文化事业建设费,全额缴人省级金库。文化事业建设费将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分别由中央和省级建立专项资金,用于文化事业建设。
为鼓励社会力量资助文化事业,纳税人通过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或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组织对下列文化事业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和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