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某是西安某合资企业职工,1993年9月17日被该企业聘用为小车司机,月工资1000元,并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1995年2月,企业以收取风险金为由,每年从贺某工资中扣500元,共扣发工资2000元。1995年11月17日企业书面通知贺某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支付200元作为一次性生活补偿,贺某不服,遂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诉。
劳动仲裁委员会在调查核实情况后,仲裁如下:
1.被诉人退还申诉人的风险押金2000元,支付25%的补偿金500元。
2.被诉人支付申诉人解除合同的待通知金1000元。
3.被诉人支付申诉人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个月经济补偿金3000元,并支付额外补偿金1500元。
4.仲裁费300元,由被诉人承担,一并支付给申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