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许小平
我国不应当废除死刑,我国应当减少挂死刑的法律条文。
1979年7月1日公布的《刑法》已经实施16个春秋了,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的发展,社会的进步,体制的改革,《刑法》已不能适应当今的社会,应急需进行修改。在修改《刑法》时,要总结16年的经验教训,尤其是对“死刑”进行反思。
我国第一部《刑法》挂“死刑”的条文有28个,其中15个是反革命罪。每年执行死刑的人数,就西安市来讲,最低都保持在三位数。那么全省呢?全国呢?从世界各国刑法的发展来看:日本从1907年至1992年85年的时间,每年一般不超过2位数;美国从1973年到1995年303人执行死刑;韩国每年不超过20人;印度每年执行死刑的只有100人左右;台湾地区1950年到1992年480人执行死刑;香港、澳门已经废除死刑,全世界现在只有94个国家和地区保留死刑,只占全世界的一半。
坚持死刑有它的好处,一是消灭罪犯肉体,使其不能再危害社会;二是震慑犯罪,促使其他犯罪分子重新作人;三是平息民愤,减少民间的复仇心里和行动。但笔者认为坚持死刑虽有上述好处,但也有负作用的一面,如对罪犯执行死刑其亲属痛苦、刺激的一面久久不能消失,易产生不满,形成消极抗拒的力量;死刑越多,对立面越多,对抗情绪越大,社会基础不稳定;对独生子女的死刑会形成5个家庭的不满;错杀案件后患无穷;经济犯罪执行死刑等于灭了口,丧失了活证据;死刑问题总还涉及到国际形象问题,所以在修改《刑法》的时候应该注意减少挂死刑的条款。
哪些犯罪不应当处死刑呢?我认为对于盗窃罪、诈骗罪、伤害罪、流氓罪不应该挂死刑条款,这几条罪在我国过去的16年中执行死刑的人数太多。对于罪大而恶不极的罪犯,可以把他们集中起来进行劳动改造,为社会增加财富,既保留了劳动力,又保留了活证据。
毛泽东生前就一再强调可杀可不杀的一个不杀的刑事政策,赢得了党外人士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拥护,我希望立法机关在1996年10月的《刑法》修改稿的基础上,对待挂死刑的法条应当尽量减少,凡涉及国家的军事、国家安全、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杀人、抢劫、贩毒、贪利性的赎职罪可挂死刑外,对于其它犯罪尽量不挂死刑为好。这样天理、国法、人情都讲得过去,广大人民群众是欢迎的,我们的社会基础会更加稳定。(本文作者为全国律协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