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的女工,去年6月因怀孕身体不适,到医院检查后确诊有流产症状,即住院做了流产手术。第二天我爱人带着医院开的流产证明到公司为我请假,可公司以生产忙,无人顶岗为由不予准假,并说流产不是生产,应坚持上班。后我在公司未准假的情况下休息30天,公司即扣了我当月的全部工资,并说我擅自旷工30天,限期上班,否则予以除名解除劳动合同。请问,公司的做法符合国家规定吗?我该怎么办?
咸阳李媛
李媛同志:
你所在公司的作法是完全错误的。
国务院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发[1988]9号)第8条规定,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
劳动部劳险字[198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具体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15天至30天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者,给予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劳动部发布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劳部发[1994]532号)第6条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应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责令按相当于劳动者工资报酬、经济补偿总和的一至五倍支付劳动者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您所在公司的做法是错误的,您可向公司指出其做法与国家规定的抵触之处,并要求其补发您所扣工资包括一定的赔偿金。同时在公司或一定的范围纠正其错误做法。如问题不能纠正,您应诉诸当地劳动争议仲裁机构。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