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一厢情愿 日方随意撕合同两处裁决 刘雯依法获赔偿

劳动合同岂是儿戏

2023年09月26日

文/仇宝红

1996年12月20日,刘雯接到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的一审民事判决书了。这位文弱的女子面对原告大连总新工艺有限公司赔偿她经济损失21万元的判决,激动地说:人民法院捍卫了中国法律,《劳动法》为我讨回了公道。

大连总新工艺有限公司是1991年在大连注册的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人资格的日本独资企业。1991年刘雯被该公司董事会任命为副总经理,每月工资3000元。1993年12月1日刘雯按照国家规定与公司签定了劳动合同,并得到了大连市劳动局的鉴证。合同期限自1994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止。合同附则规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故中止合同其赔偿数额为尚未执行的合同月数乘以中止合同前三个月平均工资……”

1995年2月11日,忙于正常事务的刘雯突然接到一份由大连总新工艺公司董事长、董事及代理人员签字的劳动合同终止通知书。通知书上写着:刘雯,我公司正式通知,从1995年2月11日起,我们解除并中止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我公司将支付你2.1万元,从今后如有需要办理的事务,请事先与XXX电话联系。惊诧至极的刘雯看完通知书后便对日方代表说:“你们这种行为是违反中国法律的,我们间有什么问题是否可以开诚布公地谈谈。”日方代表一口回绝。

13日,与日方谈判无望的刘雯遂来到大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要求大连总新工艺有限公司应按劳动合同规定赔偿剩余合同期内的工资21万元,并支付经济补偿金2.1万元和代通知金3000元。

由于本案涉及的劳动合同违约数额大,大连市仲裁委员会自1995年2月14日立案起,便得到了由市劳动局,市总工会、市经委三方组成的仲裁委员会的高度重视。经过大量的周密的调查取证,市仲裁委员会认为:1、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效。2、根据《劳动法》规定,被诉人解除申诉人劳动合同不当,应按《劳动法》和劳动合同的规定,承担违约赔偿金和代通知金,三项合计为23.4万元。市仲裁委考虑被诉人全部承担赔偿23.4万元确有困难,决定由起诉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于是在1995年10月19日,仲裁裁决公司向刘雯一次性支付违约金10万元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有关手续。

接到仲裁裁决书的大连总新工艺有限公司认为,解除一份小小的劳动合同,哪能赔偿这么大的数额。于是他们即向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同时提出1993年12月1日刘雯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做为被告方的刘雯也同时提起反诉,要求日方解除劳动合同并赔偿违约金人民币23.4万元。

经过认真审理,中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刘雯于1993年12月1日签定的劳动合同是经大连市劳动局鉴证的劳动合同,是唯一合法有效的。为此法院依据有关法律判决如下:1.原告大连总新工艺有限公司赔偿被告刘雯经济损失人民币21万元(70个月X3000元)。2.原告为被告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一切法定手续。

法律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维护了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应。大连总新工艺有限公司败诉的重要原因是:他们把企业内部的管理与执行劳动合同的法律程序混淆不清。公司董事会有权任免公司管理人员,而无权单方解除员工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事实再次证明,劳动合同决不是一纸空文。在经济体制转轨的今天,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一定要增强法律意识,规范自己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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