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您好!我是一名科研人员,拥有多项技术专利。近年下海经商,志在把自己的技术成果转化为商品,现有一个问题向您请教:企业如何保护商业机密?
宝鸡 赵明理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够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它没有固定的保护期。
为了防止他人侵犯商业秘密,权利人可依照现行法律规定,通过以下几个途径来加强对商业秘密的保护:
一是自我保护。拥有商业秘密的经营者要增强保密意识,建立健全保守商业秘密的专项制度。有关的商业秘密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使用手续。同时与掌握商业秘密的内部职员、离退休及调动工作的职工,通过签订合同的形式,明确其对本企业的商业秘密负有保密的义务,并且在任职期间不得同时供职于与本企业从事行业相同的其它企业,限制或禁止其在离退休或离职后,于一定期限或地域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原所在企业的商业秘密,并严格规定违约责任,防止某些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不安心本职工作、盲目“跳槽”、通过泄露或利用原单位的商业秘密等不正当手段捞取个人利益。
二是合同保护。《技术合同法》第15条规定了技术合同的条款应包括“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内容,第40条、第41条相应规定:“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一方当事人如果违反了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违反了权利人的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造成权利人损害时,应当按合同约定或有关民法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责任。但合同保护只能限于特定的当事人之间,没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而且当事人不得在合同中设定限制技术进步的条款。
三是行政保护。对侵犯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被侵害人可以向侵害人所在地或侵害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保护,受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责令侵害人停止侵权行为,并可以根据情节对违法者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此外,权利人一旦发现自己所拥有的商业秘密(限于发明创造,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研制的新技术方案)被他人泄露,可以自泄密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国家专利局申请授予专利权,直接取得《专利法》的保护。
四是民法保护。《民法通则》第118条规定:“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它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合理费用。被侵害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民事诉讼法》第66条、第120条规定:“对涉及商业秘密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五是刑法保护。《保守国家秘密法》规定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属于国家秘密的组成部分,受该法的保护。《刑法》第186条规定,对违反国家保密法规、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以泄露国家秘密罪追究刑事责任。此外,根据1994年6月1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家科委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科技活动中经济犯罪案件的意见》第5条规定:“对非法窃取技术秘密、情节严重的,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
朱启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