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因索要介绍工程“信息费”而起诉的经济纠纷案件。其结果,原告输了官司,第三人领取的“信息费”被收缴。
1994年底,西安市未央区某建筑公司经某厂职工刘某与个体经营者陈某介绍,承揽了西安市某研究所两栋家属楼铝合金阳台的装修工程。按双方当时口头协议:装修工程合同签订后,研究所应付给刘、陈二人信息费1.6万元。1995年元月底,建筑公司与研究所正式签订了工程装修合同。同年6月和8月,在建筑公司工作的陈某之夫崔某两次代其妻从公司将1.6万元信息费领走。后因陈某夫妇离婚等原因,刘某多次索要一半信息费没有结果而酿成纠纷。刘某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建筑公司支付8000元信息费。
未央区法院经审理认为,我国有关法规明确规定:承发包工程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政策、法规,严禁行贿受贿,索取回扣,弄虚作假。不准任何单位或个人私自介绍工程收取工程“介绍费”。而本案的原告刘某与她人私自介绍工程并公然收取工程“介绍费”,其行为显系违法,法律不予保护。崔某从建筑公司领取的1.6万元信息费属非法所得,依法应予收缴。鉴于崔某与陈某在协议离婚时对该款未作明确分割,对此责任应由双方共同承担。故此,法院追加陈某与崔某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未央区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刘某索要“信息费”的诉讼请求,并另行制作民事制裁决定书,决定应收缴的1.6万元非法所得,由崔某与陈某各向法院交纳8000元。
(屈宏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