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事通先生:
我厂是一家处于山区的国有企业,在近年来分配到我厂的大中专毕业生中,有一些不愿长期在山区工作,一心想调回大城市。所以,在实行劳动合同制过程中,这部分职工不愿与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有无一些具体规定? 汉中杨云
杨云同志:
根据国家劳动部办公厅1996年4月26日给北京市劳动局《关于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劳办发[1996]71号)中规定:“……对于用人单位招(接)收的大中专毕业生,按有关规定签订服务合同或其它协议的,未到期的仍应继续履行,并应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对于拒绝签订劳动合同又不履行协议的,用人单位可在其提出书面申请30日后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关系解除后,如原服务合同,协议约定或用人单位依法规定了赔偿办法的,职工应按服务合同、协议约定和用人单位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如无约定或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