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许多生产企业和商家为了求得自身的生存、赢得最大限度的经济效益,在注重产品质量和服务态度的同时,纷纷推出各式各样的承诺制度,诸如“不满意便退钱”、“假一罚十”等等。承诺作为一种公开的意思表示,确实可以带来一些良好的效应。比如承诺可以招示一个企业的形象和信誉,能够在接受公众监督的同时赢得市场,但承诺不仅是许诺、应允,更主要的是它包含着责任因素。从法律上讲,承诺就意味着责任。现实生活中,一些企业和商家把自身最基本的责任和义务也当作承诺来招揽顾客,待争议出现后又百般推脱,就失去了承诺的本来含义。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颁布实施,生产者、经营者和消费者的权利和义务都有了法律保障。无论你承诺与否,该承担的责任是推卸不掉的:该享有的权益也会通过努力而实现。但要使自身的权益得到及时、有效的保护,消费者应当知道权利也是有时限的,法律称之为时效。就拿众所周知的“三包”规定来说,如今许多企业将“三包”作为一项基本承诺,有些消费者由于不了解商品实施“三包”的时效,常常丧失掉保护自身权益的机会。就目前国家的现有法律和政策文件,“三包”的时间是这样规定的:产品自售出之日起7日内发生性能故障,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换货或修理;15日内发生性能故障,可以选择换货或修理。“三包”有效期自开具发票之日计算。在国家公布的实施“三包”的18种商品中,如彩电、冰箱、自行车、空调、手表等的“三包”有效期,整机分别为半年到一年,主要部件为一至三年。在“三包”有效期内修理两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产品,消费者可凭修理记录或证明调换同样的产品或按规定退货;修理者应保证修理后的产品能正常使用30日以上。生产者应保证在产品停产后5年内继续提供条件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
可见,承诺并非说说而已;权利也并非永久享有,请生产者和经营者慎重你们的承诺,消费者珍惜你们的权利。 (马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