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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房压断供水管道漏水造成房屋下沉

西安首起“水”与“楼”谁是谁非官司终有结果

2023年09月26日

本报讯 近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西安市红庙坡东村的冯X和冯XX的楼房压断市自来水公司的供水供道,漏水造成楼体断裂下沉,要求市自来水公司赔偿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至此西安市首起水与楼谁是谁非的官司历经半年多终于有了结果。

1996年7月,西安市红庙坡东村64号的冯X和63号的冯XX向莲湖区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联合状告市自来水公司。原告冯X诉称,1995年11月19日,因市自来水公司供水管道破裂,漏水致其房屋地基下沉,楼墙多处断裂、门窗变型,要求市自来水公司赔偿9万元。原告冯XX也以同样理由要求赔偿。被告西安市自来水公司委托代理人辨称,该司1967年3月在红庙坡铺设的150毫米供水管道是经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局批准的,而原告未经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局批准,又严重违反严禁在供水管道上建筑房屋的法律法规,因此,对造成的一切损失不予负担。

经莲湖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原告冯×在红庙坡东村64号原有土房两间,冯XX在红庙坡东村63号原有瓦房三间。1967年3月市自来水公司经西安市城市建设规划局批准,在红庙坡东村铺设供水管道。当时管道从二原告院中通过,管道上方无任何建筑物。1985年二原告未经西安市城市规划局批准,置西安市公安局和公用事业局联合发出的严禁在供水管道上挖塘修渠,建筑房屋的通告不顾,将旧房拆除后,在供水管道上盖建二层楼房。法院认为,城市供水管道系城市公用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侵犯。在规定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属设施的地面和地下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挖取土或者修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活动。二原告的做法严重违反了这一法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冯X、冯XX赔偿之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由二原告各负担500元。

冯X和冯XX对一审判决不服,又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市中级法院2个多月的调查,审理认为冯X、冯XX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方修建房屋,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亦未采取保护措施,由此造成的自来水管道破裂漏水引起房屋地基下沉、墙体断裂等损失,责任应由二冯自己承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从而为这起水与楼的官司,划上了一个句号。 (李志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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