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有这样一件事,我现在不知自己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责任有多大?
1994年4月,我的一个朋友找到我说一起办个公司,我由于没有钱同时也害怕风险就没有同意。但在朋友的劝说下我将自己的身份证借给他去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时凑了个数,后来由于朋友的公司在经营中被骗,资不抵债,成了债务人,公司也注销了。债权人在起诉几个出资人的同时把我也列为了被告,理由是公司成立的验资单上有我的名字,后来朋友告诉我是他以我的名义垫付了两万元,此事我一点也不知道,请问律师信箱,在此案中我有还债的义务吗? 读者:郝信仁
郝信仁读者:
据你提供的情况分析,你的朋友成立的所谓公司实际上属于个人合伙的性质。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我国依法成立的公司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两种形式。这两种形式的公司在设立、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等方面都是十分规范的。至于你在本案中是否承担还债义务,关键要核实你是否是该合伙型法人的实际出资人以及你是否参与过该法人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利润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个人合伙的规定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出资人出资的形式可以是现金、实物、土地使用权和非专利技术等。如果你以上述任何形式之一出资,你就是该个人合伙的出资人。你说在你名下的两万元是你的朋友垫付的,只要你当时没有认可且没有因此参与利润分配,那么这两万元出资也应属你的朋友。法律确认的是实质上的出资人而不是形式上的。人民法院通过庭外调查就可以认定验资部门(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单上记载的实际出资人是谁,你是否承担还债义务也显而易见了。
深圳市鹏城律师事务所西安办事处
张健强周延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