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许绍连
1997年1月24日下午,全国首例民办学校状告所在市教委案,在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行政判决,原告烟台华颖实验学校败诉,被告烟台市教育委员会胜诉。然而,原告方当庭便表示不服判决,并随后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于是,在看似风平浪静的背后,这宗行政诉讼案,引起国内教育界人士的广泛关注……
办学——华颖脱颖而出
伴随着《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90年代初期的中国教坛出现了一股前所未有的热潮——民办学校雨后春笋般涌现。烟台市华颖实验学校便是在这一大环境下,于1993年7月7日闯进了人们的视线。
华颖实验学校的诞生可谓一帆风顺,从申办到获得烟台市教委发证批准,前后不过月余时间。究其原因,除了合资一方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教局具有相当的办学经验外,还因为合资的另一方华颖(香港)实业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孙丽华虽说是位香港永久居民,却是1983年才离开烟台的,且在烟台市执教20多年,是位具有相当影响的教师。
得天独厚的华颖第一学期招生,便吸引了240多名学生报名,在烟台市数所民办学校中遥遥领先。然而,好事多磨,这么多学生始料未及地涌入,使开发区科教局提供的校舍和设施捉襟见肘,一时间议论纷纷。作为港方法人的孙丽华出于一个教育工作者的焦灼和紧迫,果断出资租下离市区十几华里的北岛冶金宾馆作校舍,华颖才度过了第一道难关。而作为中方法人的王治林觉得己方“投入”的校舍已不复存在,便口头上向烟台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提出退出办学,结果得到许可。于是,从1993年底开始,华颖实验学校实际上已是由华颖(香港)实业有限公司独家运作的一所民办学校。
从此,乡音未改的孙丽华全副身心地投入到了学校的管理之中,早起晚睡,吃住在校,将华颖实验学校在短短的两、三年间办成山东省规模最大、影响最广的民办学校,得到国家教委、山东省教委及烟台市教委的充分肯定。
伴随着社会影响及办学规模的日益扩大,华颖于1994年秋再次迁址。新校园占地过百亩,三面环山、一面临海,海天一色,再加上设施完备的教室、语音室、微机室、图书馆、实验室等教学设施,华颖的社会吸引力与日俱增,一跃成为山东省规模最大的私立学校。至1996年上半年,在校学生达388名,来自全国的十五个省市及日本、韩国等国家和地区。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丙乾在视察了该校后,对其办学条件和方法甚为欣赏,欣然题词:“坚持德智体全面发展,努力培育四有新人。”烟台市教委在1995年9月对该校复查后认定:“华颖学校按照国家教委的教学计划开设课程,使用统编教材,注重基础知识、基本技能教学和全面发展,突出特长教育和办学特色,教学质量逐步提高。”
调整——华颖卷入纠纷
1996年7月11日,《烟台晚报》刊登了以“烟台华颖实验学校”名义发布的“公告”及“招生简章”。公告称:根据国家教委1995年1月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由于烟台华颖实验学校违反了其中“境外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境内举办或联合举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规定,因而根据上级规定,烟台市教委对该校进行了调整。根据“公告”所述,调整的内容主要包括:一、原董事长及法人代表孙丽华女士即日退出华颖;二、学校由芝罘区教育学会负责成立新的理事会,学校的性质由私立转变为民办公助;三、学校原中英文印章、财务专用章作废。值得一提的是,“公告”称原校名、校址均不变,且在“公告”的旁边就登载有“招生简章”。
“公告”及“招生简章”甫经刊出,便在烟台市民及学生家长中产生强烈反响,并引来议论纷纷。因为几乎就在同时,同样以烟台华颖实验学校名义散发的一份“抗议书”和一份“严正声明”,陈述了与“公告”完全相反的内容。根据“抗议书”和“严正声明”的陈述,新的“华颖”是在烟台市委、市政府主见之下,由烟台市教委出面非法强行占领并窃取其名称的产物,是“强占”不是“调整”,是捏造并歪曲事实。“声明”甚至称:“谁将一个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特色突出的学校搞的面目全非、四分五裂,谁就是千古罪人。”
对“调整”结果如此大相径庭的观点,究竟有何背景?华颖实验学校又是如何陷入纠纷的?
1995年1月26日,国家教委发布了《中外办学暂行规定》,其第四条规定:“中外双方可以合作举办各级各类教育机构。但义务教育以及国家有特殊规定的教育、培训除外。”据此,烟台市教委领导一行14人于1996年1月24日来到华颖实验学校,出具市政府红头文件,要求“依法”将学校交烟台市芝罘区教委管理,并同时宣布了新校名——烟台市芝罘区第二实验学校——以及校长、董事长人选。对此,华颖学校教职工以董事长孙丽华不在学校为由予以了拖延。2月29日,华颖学校向国家教委提出反对意见,认为烟台市政府、市教委此举名为“依法理顺”,实属“接管收编”。国家教委对此反映极为重视,3月5日即发文山东,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稳妥地处理好华颖学校的问题。由此,华颖和当地政府及主管部门第一次产生了“对立”。
1996年4月29日,烟台市教委以烟教函[1996]1号文的形式发布《关于对华颖实验学校进行调整的意见》,表达了与1月24日在华颖宣布的内容一致的“调整”意见。华颖即提出了不同意见。为此在接下来的两个余月内,双方进行了几次“商谈”,但双方对华颖问题的理解相去甚远,是“调整”还是“接管”,双方各执一辞。耐人寻味的是,值此期间,山东省教委致烟台市教委的函件中披露:“我委崔惟琳主任今年三月中旬在全省市地教委主任会议期间,曾与高远良主任谈过此事。据悉,烟台市委已对烟台华颖的接管作了决定。”看来,即便是烟台市教委的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调整”一词也有着“接管”含义的理解。同时,令人费解的是,既然市委三月份便已有“接管”的决定,那么5月份双方的“商谈”又有多少存在的必要和意义?
进入暑假,关于华颖的问题急转直下。7月5日,烟台市教委将《关于调整烟台华颖实验学校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送至华颖学校,请董事长孙丽华女士“认真研究并提出意见”。7月10日,华颖学校在答复意见尚未来得及呈报市教委的情况下,又收到市教委寄来的特快专递,其中装有烟教函[1996]86号文——《关于执行省教委(关于烟教函[1996]4号文的批复)的通知》,明确表示:“确定,将这所学校改由芝罘区教育学会举办,学校继续沿用‘烟台华颖实验学校’的名称,学校性质为民办公助。”同日上午,市教委一位副主任带领15人来到华颖,宣布召开全体教职工大会,但无人参加;下午,市教委主任高远良亲带18名莱山区公安分局的干警,再次宣布开会,依然无人参加,于是,该负责人便吩咐撬门砸锁,占领教学楼、校长室、会议室、学生餐厅等处。这种行为一直延续到8月8日,直至华颖原教职工被市教委聘请的保安阻于门外。
就这样,烟台市教委完成了对华颖实验学校的“调整”。华颖董事长孙丽华奔走呼号表示抗议,而烟台市教委负责人以答记者问形式刊载于1996年7月15日《烟台晚报》的广告却称:“香港华颖实业有限公司不再参与举办烟台华颖实验学校;公司派出的董事、董事长退出学校董事会。孙丽华女士口头表示同意按规定退出。”1993年底就已事实上退出华颖的原中方法人在得悉华颖学校的调整变故后,不无遗憾地说:“这件事本来应该双方妥善协商解决,教委没有必要非强行接管不可,一件本来简单的事情被办复杂
起诉——华颖走向法律
学校一夜之间被“名正言顺”地调整、不为自己所拥有,3年心血一夜之间付诸东流,孙丽华想不明白,也无法想明白。在积极地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而得到的更多的只是同情和无助之后,孙丽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为学校、更为了教育的权力与尊严讨一个说法。
诉讼提交到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以其具有涉外性质且涉及金额巨大而不予受理。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则在慎重研究之后,于1996年10月10日发出了受理通知。至此,全国首例民办学校状告所在市教委案正式由幕后走向了前台。
起诉状中,华颖实验学校提出了四项诉讼请求:一、撤销烟台市教委超越职权、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二、判令返还价值1077185.65元的固定资产;三、赔偿名誉损失费20万元;四、诉讼费由被告支付。
成为全国首例民办学校状告所在市教委案的被告,绝非烟台市教委所愿意看到,因此在此案引起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情况下,教委主任高远良在面对记者采访时,以“无可奉告”而三缄其口,或者干脆表示“拒绝接受采访”,为此案更添几分神秘色彩。
根据烟台市教委提交法庭的答辩状,烟台市教委认为它本身不过是在执行经省教委批复同意的文件,既然无权决定便也就无权撤销对华颖实验学校的调整。同时,烟台市教委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并未造任何损害,采取撬锁、封存帐簿、启用设备、清点财产等措施,是在对方不配合情况下采取的“必要的措施”。另外,烟台市教委认为孙丽华的华颖法人代表资格是自称的,从来未经合法批准的,华颖的法人代表应是杨学武(调整后烟台市教委任命的校长和注册的法人),据此,烟台市教委认定华颖实验学校并未起诉,因而不存在赔偿问题。
围绕此案,记者采访了有关部门和个人。国家教委表示,由于中外合作办学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权属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因而各省、市、区可以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有关的实施细则。故此,国家教委方面不愿正面证实华颖实验学校是否违反了《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山东省教委持类似的观点,同时认为其批复是根据烟台市教委的“调整实施意见”做出来的,且烟台市委似乎早已有决定。至于孙丽华的法人资格问题,当年负责登记注册华颖实验学校的原烟台市教委社会力量办学办公室主任赵春云明确表示:“华颖登记注册时便有两个法人——中方的王治林和港方的孙丽华,无可争议。”而多位了解此案但不愿透露姓名的烟台市人士表示:无论出于何种理由,教委擅自指派公安干警进校且砸锁撬门是让人难以接受的,毕竟调整还没有到非如此强制执行不可的地步。
判决——华颖心存不甘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将案件移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1996年12月19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案情吸引了百余人前往旁听。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双方首先围绕孙丽华的法人资格问题进行了辩论,结果得到被告及法庭的认定合法。辩论中,原告认为,华颖学校办学过程中,由于中方及其法人的退出,原中港合办的私立学校已演变成中国公民个人合作举办的私立学校,《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不适用于华颖。被告则认为,其执行《关于调整烟台华颖实验学校的实施意见》是依法行事,不构成任何具体的行政行为……在经过四个余小时的审理后,审判长宣布事实已经审理清楚,将报审判委员会依法宣判。
1997年1月24日,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了一审行政判决。认为:“被告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对原告进行的调整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应予维持。但被告采取的撬锁等措施欠妥,本院不予支持。”法院判决如下:“一、维持被告1996年7月9日作出的《关于调整烟台华颖实验学校的实施意见》。二、驳回原告请求返还1077185.65元的固定资产及赔偿名誉损失20万元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6384.21元,由原告承担。”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原告华颖学校当庭便表示将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原告代理律师、北京天达律师事务所吴立新先生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从法律角度阐述了他对一审判决的看法。他认为:“首先,从判决书对事实的描述来看,应该说还是比较客观的,只是在牵涉到具体行政行为判定的时候,行为的内容被判决书偷换了。 (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