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处理…

为了教育的权利

2023年09月26日

(上接一版)因为我们所起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本身便包括‘调整的实施意见’和在实施过程中的撬锁占房等具体的行为。现在判决书在认定事实的过程中,支持了前者,不予支持了后者,但在判决结果中却没有显示出对‘不予支持’的后者的判决,也就是说,判决书只对烟台市教委一半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了判决,欠缺全面。其次,此判决书中对法律的运用还存在一个法律诉及力的问题。根据判决书内容,《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显然被当作了法规来运用,所以才会有烟台市教委‘依法’的字眼,而法律的最基本原则又是不诉及以往,如此,1995年1月26日颁布的《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便理所当然不能诉及1993年7月7日便合法建立的华颖实验学校。反过来,如果《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不是法规是政策,那么它或许可以‘诉及’以往,但政策又是不可以按照法规来‘依法’的。所以,作为律师,我觉得此案在法律探讨中的意义也相当深远。”

上诉——华颖期待佳音

春节前夕,孙丽华代表华颖实验学校再一次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行政判决正式提出上诉。整整半年了,这位为华颖实验学校的创办、发展倾注了全部身心的香港同胞,一直没有放弃对华颖美好未来的期待。

谈到上诉,孙丽华不无遗憾地告诉记者:“从决定进行行政诉的第一天起,我们便意识到了可能遇到的种种非法律因素的阻力,但作为一名在烟台从事教学工作达二十多年的教育工作者,我又怎么忍心看到一所好端端的学校说被夺走就被夺走呢?因为学校被烟台市教委接管之后,已有不少学生失望之余退学或转学了。当初办华颖便是希望能为国家培养一些人才,而今的心情真不知如何言表。”

作为被告,烟台市教委主任高远良对于一审判决结果显然相当满意,但不知何故,对于传媒他一直回避且态度强硬。有知情者称,出现这种情况与华颖的“调整”决定事实上由市领导作出,而现在却不得不由市教委出面“收拾局面”不无关系。

事实上,记者跟踪采访华颖实验学校状告烟台市教委一案的半年多时间中,所接触之人无不肯定华颖是一所既教书又育人的好学校:救人不留名的四少年来自华颖;资助贫困山乡学生阮胜利的小学生出自华颖;无偿为烈士女儿提供学习环境的还是华颖……然而,正是这样一个具有良好办学效应和社会效益的私立学校,不仅在短短几天之内便“改主更姓”,而且最终陷入官司的“漩窝”,着实费人思量。

众所周知,自1993年以来,全国兴建了各类较大规模的私立学校多达百余所,作为这一特定历史的产物,应该肯定其对目前教育体制的有益补充。事实上,现存于广东的中外合办私立学校依然在平衡之中运作着。由此,华颖实验学校是否真的到了非“调整”不可的地步,确实尚属见仁见智的一件事情。国家教委的一位权威人士则称:“我们制订《中外合作办学暂行规定》,并非要对已有的中外合作办学一棍子打死,而是为了表达国家教委不主张办贵族学校的意思,同时也说明了今后对义务教育阶段的私立学校以后不再批的意思。”

烟台市的一位新闻工作者在采访了华颖调整的前前后后之后,也认为此次“调整”确有蹊跷。因为根据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判决书认定,市教委是1996年7月10日送达调整意见,并于当天“强行将门锁撬开,进住学校”,而新的学校理事会是在7月11日“按程序”产生的。但是就在7月11日,《烟台晚报》便刊出了华颖实验学校的“公告”和“招生简章”。报界人士称,同时产生班子,同时刊登广告,在运作上显然有个“时间差”,而此“时间差”正是对华颖“调整”的耐人寻味之所在。同时,有广告界人士称,烟台市教委负责人以答记者问的形式刊登关于华颖调整情况的广告,也有违反《广告法》的嫌疑。

当然,围绕烟台华颖实验学校被“调整”的是是非非,一时之间尚难有定论。但孙丽华敢于通过法律途径向上级主管部门及其行政决定“叫板”,本身便显示了《行政诉讼法》的贯彻与落实在我国已日益深入人心。有人称,行政诉讼在中国差不多是最艰难的诉讼,但在中国法制日益健全的今天,谁又能否认这是中国法制化建设一次质的飞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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